签订保险合同风险防范要点

2018-07-26 14:55:48 lp 43

保险合同作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先天立于优势地位,在订立合同中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以下对保险合同中几项重要条款的注意事项予以说明:

一、如实说明义务

这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一项重要条款,《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如何算是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呢?一是如在签订医疗保险合同前,可以提出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如实说明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即我们毫无隐瞒的将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予以告知,则视为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二、免责条款认定

保险投保人需要及时了解免责内容及条件,及在理赔过程中需要考虑是否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司法解释中,对说明义务进行了以下归类:一是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常见做法是标黑、加粗);二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三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

其中免责条款的告知时间必须是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签订合同后告知免责条款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保险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最好进行询问,要求告知免责的事项及标准并进行录音,避免出现免责事由出现后保险公司拒赔。

三、重复保险风险

保险作为一项预防财产损失的投资,其本身是不具备获利性质的,因此,需要避免重复保险。《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四、危险加重

此条款在车辆保险中应用较为广泛,目前社会上常见的网约车、滴滴等因驾驶员营运行为导致车辆危险加重,但未及时变更险种,导致出现事故时,保险公司拒赔。《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保险合同签订时需要着重注意的几点,其他不同条款针对不同情况,细节或稍有差异,但作为投保人,一定要进行细致查看,避免冲动消费,保险需对症,索赔需正当,避免将自身陷入不利

 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

 罗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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