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订立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在校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不应由劳动法律法规来调整。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没有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校生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命令,具有从属性,并获取报酬,是实际意义上的劳动者。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订立劳动合同,若同时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实施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存在需要满足三要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用人单位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订立劳动合同,若同时符合上述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小律提醒:
为保护劳动者在校期间的劳动权益,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也明知求职者为在校学生的,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然而实务中一部分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仲裁部机构“一刀切”以求职者为在校学生不能与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将其拒之门外是不可取的。
法律适用:
《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