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转包工程如何确定实际施工人?

2021-11-09 15:06:28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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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某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王某是本案所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缺乏证据证实。1、王某在一审中称其系挂靠施工与事实不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的规定,王某既未提供挂靠协议,也未能提供其挂靠某建筑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的证据。王某在一审中提供购买材料的证据,金额远小于案涉工程所需的原材料,一审法院仅凭购买部分材料的行为即认定王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违背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2、二审有关王某挂靠施工的认定与某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王某军的陈述不符。(1)一审中,某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某建筑公司参与案涉工程的合同签订、管理、施工、验收、结算全过程。(2)二审中,证人王某、牛某的证言以及王某军的陈述,能够证实三方共同出资、参与案涉工程管理,三方系合伙关系。

     (二)二审将某建筑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作为否定三方合伙关系的直接事实依据存在错误。某建筑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结合王某向某建筑公司提交每月现金收付明细的事实恰好可以证实三方合伙关系的存在。综上,某建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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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本案中,王某与某建筑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挂靠协议或借用资质协议,且某建筑公司主张其三分公司参与了施工管理,但未否认王某对案涉工程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力。因王某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即使存在某建筑公司主张的几方以合伙、合作等方式进行施工的情形,也属于某建筑公司变相允许没有资质的人员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进行施工的情形,此种情形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法分包的挂靠关系。

     现行法律法规虽未明确定义“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有关“实际施工人”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具体则包括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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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某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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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无论工程进行了多少次转包,只有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主体,才属于“实际施工人”,从而依法主张属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权益。在实务中也可以据此来确认自身是否属于最终的“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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