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2018-07-26 12:16:24 scmklszx 398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证上〔2018〕94号)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投资基金长期健康发展,规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若干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减持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减持特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三十六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三)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三十六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三)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第五条 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监会《减持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其他方式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本所从重处分。前款规定的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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