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兼职,公司能否解雇?

2018-07-26 14:01:29 scmklszx 24

孙小美于2010年7月8日入职三星公司工作,2016年8月24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产品检验工作。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第(2)乙方(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③未经公司允许而为其他雇主服务或兼职。


2016年11月8日,三星公司以孙小美16年5月18日至16年10月9日期间,在苏州英堡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股东等事务为由,依据《三星电脑员工手册》第96页第4条“未经许可,在其他经济实体兼职(包括但不限于充任其他企业股东、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顾问等职),或利用该经济实体与公司、关联企业、客户、供应商进行交易;或介绍亲属与公司、关联企业、客户、供应商进行交易”的规定,给予孙小美解雇处理,并就解除事宜告知公司工会委员会。


孙小美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778.05元。


法院另查明,2016年5月18日孙小美与刘小璐共同成立了苏州英堡体育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0月9日该公司股东由刘小璐、孙小美变更为刘小璐。


三星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员工手册》决议、职代会会议纪要、公示照片,以证实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与工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执行,孙小美质证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出席人数不符合规定、民主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员工手册》第87页的规定;


证据2、沟通视频,以证实被告给予了孙小美申辩机会,孙小美对真实性认可;


证据3、孙小美与英堡公司股东及培训学员家长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孙小美自16年6月24日至16年10月19日期间多次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与英堡公司业务相关事宜,同时在工作时间收取英堡学员的学费,孙小美对此真实性认可,孙小美认为不能证明其工作受到影响;


证据4、英堡公司刘小璐及其家属至公司处闹事的视频,孙小美对此真实性认可。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理应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星公司以孙小美在其他公司担任股东、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就违纪事实,孙小美于16年5月18日与刘小璐设立英堡公司,担任英堡公司股东,并于16年10月9日变更股东身份,且三星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孙小美多次利用工作时间与英堡公司股东及学员家长进行微信联系,从事与英堡公司相关事务,同时在工作期间收取英堡公司学员学费,足以证实孙小美在职期间担任其他公司股东及兼职的违纪事实。


就解除依据,三星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执行,孙小美应当知晓员工手册相关内容。此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孙小美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兼职,故三星公司可依据该《员工手册》条款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员工实施管理。


就解除的程序而言,三星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孙小美,给予孙小美申辩的机会,且已告知工会,已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性义务。


从管理性依据、孙小美行为与处理过程来看:孙小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具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三星公司系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正当行为,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孙小美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孙小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手册》系经过被上诉人全体员工讨论并与工会委员会协商后通过,并予以公示,应当认定孙小美知晓《员工手册》的内容,孙小美作为劳动者,理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孙小美于16年5月18日与刘小璐设立英堡公司,担任英堡公司股东,并于16年10月9日变更股东身份,孙小美多次利用工作时间与英堡公司股东及学员家长进行微信联系,从事与英堡公司相关事务,同时在工作期间收取英堡公司学员学费,足以证实孙小美在职期间担任其他公司股东及兼职的违纪事实。


三星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具备相应的事实依据,且符合《员工手册》的关于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就解除的程序而言,三星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孙小美,给予孙小美申辩的机会,也履行了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性义务,因此三星公司解除其与孙小美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孙小美主张三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苏05民终9021号


【实务要点】


1、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需履行民主程序,且需公示或告知员工。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公司需有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事先通知工会。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文转自:“劳动法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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