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音吓死养殖场蛋鸡,承包施工方赔偿640万

2023-01-10 09:36:31 蒋羽佳 14

事件简介:

2015年3月中旬,重庆市金博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公司)在万州长岭镇流转土地建设养殖示范基地,从事土鸡产业示范养殖试验性养殖项目的养殖场突然发生种蛋鸡、育雏鸡频繁死亡,信鸽丢失事件。在短短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养殖场死亡大小鸡数量达2万多只,信鸽丢失30余只。面对这一突发的紧急情况,他们立即向万州区动物卫生等相关部门求援。

专业人员结合实地调查和检测结果,认定突然出现大量鸡死亡的原因,系附近工地施工放炮、空压机、挖掘机作业等出现的噪音和震动,引起鸡产生剧烈应激反应导致。经评估,养殖场因此次噪音污染造成鸡死亡等损失达41万余元。

原来,在金博公司规模化的养鸡场搞得红红火火时,附近新规划的一条高速公路也开始动工建设,但谁也未曾预料到鸡会被施工噪音吓死。按照现行的相关法规,金博公司的养殖场距离新建高速公路较近,不能再合法养殖,只有搬迁一条路可走,但搬迁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面对养殖场因噪音污染及功能丧失遭受的巨大损失,金博公司找到附近修建高速公路的业主方及两施工单位,就损失赔偿等相关事宜协商解决,但多次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金博公司只好将上述单位告上法院进行索赔。


律师说法: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依据相关部门检测报告、调查报告、专家意见等证据,高速公路的两家施工单位的施工放炮、机械作业噪声、振动等污染是造成养殖场的生鸡应激死亡的重要原因,金博公司的养殖损失与施工放炮、机械作业震动、噪声污染有主要因果关系,该污染是被附近两单位修路的施工行为直接所致,两施工单位是直接的侵权人,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由于金博公司合法修建的养殖场在先,新修建的高速公路在后,高速公路在项目规划、选址、实施建设过程中均未充分保障他人的既存利益,该项目实施已导致养殖场原有养殖功能丧失,作为高速公路的业主方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两施工单位赔偿金博公司鸡死亡、信鸽丢失等损失37万余元;高速公路业主方赔偿养殖场搬迁损失73万余元。

 

小律提醒:

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务必重视环境影响评估,制订合理有效的施工方案,将工程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各种影响降到最低,避免噪音等对他人造成损害。作为养殖户,应设立明显的标识,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同时主动采取防范噪音措施,预防损失的发生。如果不幸遇到类似纠纷,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自己受到损害的证据,积极与对方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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