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工资如何规定?

2022-11-14 11:51:01 蒋羽佳 9

【律师说法】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应当减轻女职工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怀孕调整其岗位而降低其工资。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如果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不可以只发底薪。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既然计入劳动时间就必须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扣工资。

 

【小律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恶意克扣工资。

 

【法律适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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