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私自取走父母的存款,违法吗?

2022-11-07 09:47:39 蒋羽佳 19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20日,张某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在住院期间,他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借条等财物共计160000元交给儿子小张保管,在保管期间,小张未经张某允许私自将存款取出并使用。

8月初,张某身体康复后出院,他多次向小张索要财物,却被小张以各种理由一再推脱。为讨回自己的财物,张某不得已于9月底将小张起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

在本案中,张某仅仅是让已成年的儿子小张代为保管其存款,而小张在未经张某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张某的存款,且拒不归还的“强行啃老”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张某可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自诉。张某一旦提起刑事自诉,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小张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小张将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述案情,人民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可以组织调解,最终张某和儿子小张的财产侵占案件在人民法院调解人员的释法明理、答疑解惑后达成调解而结案。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