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对方只有聊天记录,可以确定欠款关系吗?

2022-10-24 10:04:30 蒋羽佳 17

【案件简介】

关某是陈某发小,两人关系一直都很好。因为疫情,关某经营的一家餐饮店经营困难,便跟发小陈某商量借五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一年后一次性还清。陈某也是信任关某,不带犹豫就把钱借了出去,也没有打借条。后到了约定期限,关某也是不提此事,陈某多次要求关某还款,但是关某以没钱为由一直拖延。无奈之下,陈某决定去法院起诉关某要求还款,但是只有跟关某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律师说法】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在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交易时,要通过联系电话、地址、聊天内容等其他信息确定当事人身份,确定微信账号归属相应当事人所有并使用,并且在出示证据时,要当庭展示聊天记录,以确认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尽量保存有效的借款凭证,以有效降低诉讼风险。借款凭证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证明;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欠款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类型的证据。

【小律提醒】

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确定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核实聊天记录数据的真实性,需要全面审查双方的聊天记录,避免断章取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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