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推倒性骚扰男子致其死亡被索赔87万!法院:正当防卫

2022-02-21 14:18:28 6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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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20年5月27日晚上22时许,潘女士与王某酒后从朋友家出来后,一起走路回家。途中,王某在醉酒情况下多次强行对潘女士实施搂抱、亲吻,期间潘女士均予以反抗并用手推开王某。二人行至一处时,王某再次对潘女士强行搂抱,被潘女士用手推开。王某被推开后直接仰倒跌在地上,昏迷不醒。随后潘女士打电话喊人来到现场,王某被送到罗秀镇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院至象州县人民医院治疗。治疗13天后,王某抢救无效死亡。住院医疗费5万多元,其中潘女士代支付1万元。经鉴定,王某符合跌倒头枕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6月4日,王某的女儿到象州县公安局罗秀派出所报案,潘女士到罗秀派出所自首。8月10日,象州县公安局以潘女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象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9月16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潘女士在遭到王某多次猥亵侵犯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反抗将王某推开导致其跌倒死亡的后果,但该后果是由于当时潘女士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潘女士的行为不是犯罪,决定对潘女士不起诉。王某家属不服,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21年6月17日,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因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已撤销不起诉决定,决定终止办理。7月30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再次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潘女士作不起诉处理。

事后,王某的家属又以潘女士拒不道歉和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潘女士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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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案例中潘女士在遭到王某多次猥亵侵犯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反抗将王某推开导致其跌倒死亡的后果。潘女士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首次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具体表现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隐私和敏感部位;在一定场所布置淫秽图片、涉性的不当文字和广告,使对方感到难堪等等。面对性骚扰受害人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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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死亡固然令人痛惜,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醉酒情况下强行对潘女士实施骚扰行为,结合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潘女士出于本能推开王某符合人之常情。但王某跌倒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苛求潘女士对该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有悖常理,亦无法律规定,案件证据证明潘女士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对家属提出的87万余元赔偿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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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案例中潘女士在遭到王某多次猥亵侵犯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反抗将王某推开导致其跌倒死亡的后果。潘女士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首次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具体表现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隐私和敏感部位;在一定场所布置淫秽图片、涉性的不当文字和广告,使对方感到难堪等等。面对性骚扰受害人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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