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法院的诉讼文书,就能躲避诉讼吗?

2024-01-22 14:26:20 蒋羽佳 265

律师说法:

1、拒收诉讼文书、提供虚假接收地址,就能躲避诉讼吗?

 送达诉讼文书时,有些当事人存在拒收、提供的地址为假地址等情况,这种做法非常不可取,也无法阻止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2、拒收应诉材料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拒收应诉材料,视为放弃自己应诉答辩的权利,法院可直接缺席判决。当事人拒收应诉材料的,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送达后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审理及宣判,生效后的判决书有强制执行效力,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书范围内被告的财产。

3、遇到无法送达文书的情况,法院会怎么处理?

法院的文书送达不到的,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则进行公告送达,从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一般有三种传统方式:(1)在法院张贴公告;(2)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3)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小律提醒

拒绝签收诉讼材料等行为,会导致质证、上诉等权利的丧失,失去和解的机会,甚至面临法院的处罚和制裁,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

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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