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就落空?

2020-05-22 16:00:55 赵新 45






2020年5月22日    星期五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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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14年8月13日,甲公司与第三人乙签订《挂靠合同》,约定乙将承接的xx项目消防工程挂靠在甲公司名下,从事甲公司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乙负责组建消防工程项目部、项目施工,甲公司收取合同承包价2%的项目管理费,所有账务票据事宜均由甲公司处理,发包方拨付该项目的工程款打入甲公司指定账户,甲公司在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用后支付给乙。同日,乙借用甲公司名义作为承包方与丙公司签订《xx项目消防及通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xx项目消防及通风工程,乙在上述合同上代表甲公司签字。

2016年2月6日,案涉工程经xx市xx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验收合格。在案涉工程的消防验收资料中的《丁公司检测报告》上载明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22日经丁公司检测合格。丙公司认为甲公司存在工期延误,因此,未向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甲公司遂将丙公司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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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1、乙作为自然人,并不具备承接案涉工程的相关资质,其挂靠在甲公司名下,以甲公司的名义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乙借用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签订的《xx项目消防及通风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虽然《xx项目消防及通风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本案的工程已经过检测结构检测合格以及公安消防大队消防验收合格。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甲公司有权依照《xx项目消防及通风工程施工合同》要求丙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3、对于工程欠款的利息,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之间存在挂靠这一违法行为,客观上规避了相关规定对于建筑行业的强制性规定,其非法行为不应获利否则会造成有法不依,破坏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安全,故利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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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但甲公司主张的工程前款利息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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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1、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参照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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