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科律所代理矿权被压覆损失四千多万元案 成功和解并获得赔偿
某矿业公司所有的粘土矿被某水电公司建设的110KV输电线路新建工程压覆,经评估损失达到四千多万元;2018年1月某矿业公司与民科所达成委托,民科所指派李孟松、罗云等律师代理本案,民科团队通过多次集体研讨、制作可视化图表、召开模拟法庭等方式对本案抽丝剥茧、反复钻研;经长达一年的诉讼及反复沟通,最终达成和解,某矿业公司获得满意赔偿。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某矿业公司依法取得某粘土矿的采矿权。2016年,某水电公司实施110KV输变电新建工程,施工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未通知某矿业公司,也未达成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在某矿业公司矿区范围内建设高压电塔、架设高压线,压覆了某矿业公司合法拥有的矿产资源。
根据针对某粘土矿作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某粘土矿的开采方式为:“露天阶梯式开采,采矿方法为浅孔放炮落矿,斗车及汽车运输,采矿推进方向沿矿层走向推进”根据相关规定,某矿业公司合法拥有的矿产资源被压覆后将无法采用爆破方式开采,采用非爆破方式进行开采成本太高,导致矿几乎失去利用价值。某矿业公司与某水电公司协商近一年未能达成一致。
律师分析总结
1
本案法律关系分析
本案系合法拥有的矿产资源被违法压覆导致失去利用价值,属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主张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
2
本案适格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本案中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施工单位,本案110KV输变电新建工程的发包方即业主方是某水电公司,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之规定,作为工程业主方的水电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3
本案应主张赔偿损失
鉴于涉案电网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关系到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主张恢复原状、停止侵害将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因此本案最优诉讼请求是主张赔偿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某矿业公司获得矿权缴纳的出让金及已经投入的机器设备、厂房等已发生的损失,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损失即某粘土矿剩余未开采矿产储量假设全部开采出来后可达到的经济价值利润。
4
如何确定本案损失
1.直接损失:以已经投入产生的票据、财务账簿等可证明的损失为准。
2.间接损失:需对被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分为几个步骤且需先后出具多份评估报告。
1)安全距离评估报告:首先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规范对电网与被压覆矿产资源之间的安全距离进行评估确定,以明确被压覆矿产资源的范围。
2)储量分割报告: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规范对被压覆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估确定。
3)压覆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最后应结合市场行情、矿权有效期限、设计年开采量等因素确定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价值(利润)。
5
矿权被压覆的间接损失如何认定
经研究大量案例,间接损失因属预期可能获得的利益,针对该可得利益受未来多种影响因素影响,故法官自由裁量区间较大,应综合考量矿权剩余有效期限、市场行情、矿权剩余未开采储量、设计年开采量、已投资规模,矿是否具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符合安全生产投产的必备条件。
6
损失与矿权压覆间具备因果联系是获得赔偿的前提
是否具备因果关系应综合审查矿本身是否证照齐备、是否符合开采投产条件等因素。
7
重要矿产资源与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不同
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属重要矿产资源外,其他矿产属非重要矿产资源;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参照已经失效的《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先经过审批并获得同意压覆的批复,但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在2010年后便未再明确规定需先经审批并获得同意压覆批复。
8
压覆矿权侵权纠纷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