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干扰疫情防控 构成犯罪 速度出击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 当日,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2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9日以王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南浔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规定,前述刑法条文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本案中,王某某在明知政府对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擅自外出,且在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工作人员和警察劝导时不予配合,袭击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另外,细心的读者可能也注意到,本案从刑事拘留至一审判决,仅用时7天时间。这与一般人对刑事程序冗长、繁琐的认识存在巨大反差。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审查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应当在10内审结并当庭宣判。 同时,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最高院及最高检要求各级法检部门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比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就发布了《关于依法从快从重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民科律师提示 以上案例提醒我们,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除了疫情本身的风险外,如何规避疫情背后潜藏着的刑事法律风险,更值得我们普通人关注。 疫情防控期间,四川省政府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成都市政府发布通告,对全市居住小区、院落等实行限制外来人员进入的封闭式管理,并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必须及时报告重点疫区抵蓉人员情况、落实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规定、履行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报告责任、配合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成都市公检法、卫健委共同发布通告,对“未按防控要求…擅自离开隔离地点”以及“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和打击。 因此,在来势汹汹的疫情面前,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坚守一线的医护工作者,维护秩序的执法人员…我们普通人能做的,就是做好防护,配合相关人员开展防疫工作。否则,你的某些不当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