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四部门联合发布疫情犯罪通告,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行为
2020年2月9日,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依法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涉疫情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并将依法严厉打击。
1、未按防控要求提供或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不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
2、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的。
民科律师提示: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造成病毒传播的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民科律师提示:
阻拦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的,涉嫌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以暴力、威胁、公然侮辱、恐吓、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的。
民科律师提示:
故意殴打、伤害、杀害医务人员的,依据情节,可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以暴力、侮辱等手段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的,依案情,可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
5、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民科律师提示:
编造与新冠肺炎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却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6、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民科律师提示:
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公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的,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罪名。
7、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及假药、劣药的。
民科律师提示:
实施上述行为,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法从重处罚。
8、对各类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民科律师提示:
趁疫情期间实施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予以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9、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通告、决定、命令要求的其他内容的。
10、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