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法律提示

2020-03-24 15:43:29 赵新 22

       自多地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来,为有效控制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并为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诸多文件,这些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影响着企业对劳动关系的处理,因此,民科律所谢奇锋律师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劳动用工提出一下法律风险提示,以供各企业参考。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

劳动用工法律问题


企业可否提前通知员工返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明确了这3天假期“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休假的,要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因此,从《通知》以及目前疫情防控需要,不建议各企业单位提前通知职工返岗,应当按要求休假3天。

     若非“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单位自行安排职工在此3天期间工作的,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加班应当坚持自愿原则。

延长3天假期加班工资的标准


     依据《四川省人社厅出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导意见》:“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03

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职工

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需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的病假工资。



05

企业复工后需做好防护措施,及时汇报疫情有关信息



 企业复工后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疫情的防控工作,若企业内出现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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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办理员工社保、技能鉴定等事宜时需要

关注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有无变更办事流程及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



     目前,国内正处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时期,多地采取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该措施必然会对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但企业仍应当依法复工,避免法律风险及责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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